中国遥感应用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我国遥感领域唯一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党建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航天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注册管理的国家级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来自国家主要部委和各省(区、市)相关单位,航天、电子、国网、星网等央企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融资机构等;覆盖电子政务、教育培训、公共安全、自然资源(含林草、地质、海洋、测绘)、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科研、气象、能源等重要领域。经过30年发展,协会现有分支机构28个,会员单位450多家,个人会员4400多人。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关于加强群团工作相关要求,在上级部门指导下,与国家大数据、“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紧密结合,遵循“服务会员、回报社会,强化应用、促进产业,推进合作、扩大交流”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积极团结全国遥感各界和广大社会力量共同加强遥感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促进我国遥感科技成果和数据资源有效转化、应用推广与商业开发,推进我国空间信息应用的工程化、业务化和产业化进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遥感应用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REMOTE SENSING APPLICATION;英文缩写:CAR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国遥感信息技术及相关技术的单位和从事遥感信息技术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群团工作相关要求,以“服务会员、回报社会,强化应用、促进产业,推进合作、扩大交流”为指导思想,紧密团结全国遥感各界和广大社会力量,共同加强遥感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促进遥感科技发展和相关重大成果有效转化、应用推广、商业开发,推进我国空间信息应用的工程化、业务化、产业化进程。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遥感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法规、专项工程、标准规范等提供论证编制、咨询协调、立项实施等服务;
(二)促进我国自主遥感装备、数据、软件和技术成果等有效转化、应用推广和产业发展;
(三)推进我国遥感政策完善、技术研发、工程实施、标准制定、交流研讨、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和国际合作;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促进遥感行业发展,营造合作共赢、良性竞争的和谐发展环境;
(五)根据业务主管和指导单位授权,组织开展遥感领域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防科技进步奖及相关奖项推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数据评价等服务;
(六)维护会员及用户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四)具有高级、中级技术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个人;
(五)关心、支持遥感应用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承办本会组织的项目和获得本会资料、信息、软件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投诉权益受损的保护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按照社会化、市场化原则聘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7日第六届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